技贸破冰与筑篱丨一文了解家用电器产品欧盟市场准入要求
📺
电冰箱、洗衣机、电水壶等大小家用电器是中国重要的出口产品,年出口额超过800亿美元,其中1/5销往欧盟。目前,欧盟对于家用电器采用CE框架认证准入模式,CE认证包含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指令(EMCD)、能效指令(ErP)、限制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和电子电气产品废弃物指令(WEEE)等5个部分。欧盟通过对CE认证模式、各指令内容以及相应协调标准的扩展和更新来实现对家用电器产品的监管。如:2021年7月至10月,欧盟陆续实施了液体加热器、滚筒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协调标准的更新,进一步强化了技术要求,从而达到持续有效监管的目的。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欧盟CE认证和相关指令的符合性要求及操作指引。
CE认证
CE认证是一种安全认证,是家用电器进入欧盟市场的必备条件。在投放市场前,家用电器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CE认证(新方法指令)和技术协调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强制性要求。
CE标志可由产品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理商自行加贴,但前提是产品需在完成合格评定程序后符合CE认证的所有要求。产品要满足CE认证要求,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产品须符合的指令。对于家用电器,目前需满足包括LVD、EMC、ErP、RoHS和WEEE等5种指令的各项措施要求。
2.按照各指令合格评定模式的具体要求,在新方法指令8种认证模式(模式A至模式H)中选取一种合适的模式,开展合格评定。
3.合格评定后,由制造商自行制作或加贴CE标志或有关指令的附加信息。
图 CE标志
低电压指令(LVD)
LVD指令的适用范围为除医学、船舶、飞机等专业领域使用的电气设备以外的所有交流50~1000 V和直流75~1500 V的电气设备。它是CE认证框架中最早出台也是最基础的技术法规要求,LVD指令主要涉及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如防触电保护、过热、辐射、过电流等。目前最新的LVD指令为2014年3月29日发布的2014/35/EU。
在LVD指令下,欧盟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ESTI)发布了各类产品的协调标准。如果产品符合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可以推断该产品基本符合LVD指令的安全要求,如使用内部生产控制模式(模式A),在编制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合格声明后,则表明产品完成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欧盟委员会2018年9月14日发布的LVD指令的最新协调标准清单,家用电器对应的协调标准为EN 60335系列标准,其中通用安全标准为EN 60335-1,各产品还有特殊标准,比如真空吸尘器的特殊标准为EN 60335-2-2、洗衣机为EN 60335-2-7、液体加热器为EN 60335-2-15等;标准的最新一次更新是欧盟CENELEC在2021年7月20日至10月5日对包括通用标准(EN 60335-1)、离心脱水机(EN 60335-2-4)、滚筒洗衣机(EN 60335-2-11)、液体加热器(EN 60335-2-15)、便携浸入式加热器(EN 60335-2-74)等9个标准进行的更新,以使得协调标准不断适应最新的电气安全要求。
图 EN 60335-1针焰试验
图 EN 60335-1电源线拉力扭矩试验
电磁兼容指令(EMCD)
家用电器的电磁兼容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磁干扰(EMI),是指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二是电磁干扰度(EMS),是指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的抗扰度。2014年2月26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发布了2014/30/EU指令,作为电磁兼容最新指令。
家用电器应符合EMCD指令的基本要求,而符合这些要求则需要采用一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来证明。在EMCD指令中,主要采用模式A的合格评定方式,制造商必须将设备经过协调标准的EMCD评定后,编制相应的技术文件和EU合格声明,以证明产品符合EMCD指令的有关要求。
对于家用电器,其需要符合的EMCD协调标准为:
发射:
EN 55014-1:2006+A1:2009+A2:2011
抗扰度:
EN 55014-2:1997+A1:2001+A2:2008
谐波:
EN 61000-3-2:2014
电动波动:
EN 61000-3-3:2013
辐射:
EN 55032:2012
EMI(微波炉和电磁炉):
EN 55011:2009+A1:2010
如对于真空吸尘器,电磁兼容主要测试项目为骚扰功率(EN 55014-1)、谐波(EN 61000-3-2)和电源端子骚扰电压(EN 61000-3-2)3个。其中:
对于骚扰功率,标准要求吸尘器骚扰功率30~300 M的测试限值是准峰值:45~55 dB,平均值35~45 dB。
对于谐波,标准规定了40次内谐波的不同电流限值,如3次谐波最大允许电流为2.30 A,5次谐波最大允许电流为1.14 A等。
对于电源端子骚扰电压,频率范围为0.5~5MHz的电源电子要求骚扰电压峰值的限值为56 dB(μV),平均值为46 dB(μV)。
图 骚扰功率测试
图 骚扰功率测试数据举例
能效指令(ErP)
2009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2009/125/EC),简称ErP指令。在ErP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框架下,欧盟还颁布了一系列的实施措施对具体产品的能效进行规定。目前,欧盟已正式公布了34项ErP实施措施,其中涉及家用电器的为13项。具体要求如下:
表 欧盟ErP指令实施措施
在正式颁布ErP指令的具体实施措施后,欧盟会随后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对应的检测方法协调标准。如待机和关机协调标准为EN 50564:2011,电冰箱协调标准为EN 62552:2013,空调和舒适风扇的协调标准为EN 12102:2013等。
相关产品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测,并按照(EU)No 2017/1369的要求加贴能效标签。能效标签标示了产品的能效等级,消费者可根据标示出的信息,购买能效较高的产品。
图 欧盟能效标签示例
限制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
RoHS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颁布,指令规定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家用电器属于RoHS指令管控的产品范围,指令要求产品同一种物质(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上限要求。2011年7月1日,欧盟发布了RoHS 2.0版本(2011/65/EU),与2003年发布的1.0版本相比,2.0版本将RoHS指令正式纳入了CE认证的范畴,同时管控产品从8类扩大为11类,并对创建RoHS技术文档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另外,RoHS 2.0版本还在6种限制物质基础上增加了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等4种物质。
表 欧盟RoHS 2.0版本限量要求
根据RoHS指令的要求,制造商必须保证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符合RoHS 2.0版本的要求,10种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值,同时要求将有关技术文档和符合性声明保存10年以上。
电子电气产品废弃物指令(WEEE)
2003年,欧盟颁布了WEEE指令,旨在提高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率和循环再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2012年7月24日,欧盟正式颁布了WEEE 2.0版本。相对于1.0版本,WEEE 2.0版本有如下5个方面的变化:
1.管控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
2.收集目标提高。
3.分3个阶段调整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率目标。
4.明确生产者身份,注册和报告所需信息。
5.标识要求直接引用EN 50419:2006标准。
表 WEEE 1.0版本和2.0版本管控产品范围比较
投放欧盟市场的家用电器产品属于WEEE指令的管控范畴,因此必须在指令的框架下依据标准EN 50419做好垃圾桶回收标识,同时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须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注册和信息申报,并为私人家庭和其他使用者的废弃产品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理提供资金。
综上所述,家用电器要出口到欧盟,需要至少符合LVD、EMCD、ErP、RoHS、WEEE等5个指令。要在按照协调标准要求实施产品符合性测试的同时,采取合适的合格评定模式开展合格评定,向欧盟官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文档和符合性声明,同时在产品上加贴合格的CE标志,这样我们的产品才能出口到欧盟。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
一是做好信息收集。应密切关注相关国外技术措施动态,欧盟的技术措施动态发布较为完善,各企业可通过欧盟官方网站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做好提前应对准备。
二是守住质量安全。要注重产品的质量把关工作,欧盟对于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相对较高,近年来欧盟相关部门已从安全、卫生、环保等角度全方位关注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和废弃处理时对消费者和环境的影响,生产商要从源头防范风险,建立起从原材料到成品整个流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完善出口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三是加强通报评议。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科技竞争力,加强相关标准的制定和研究,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到WTO通报评议工作中,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法规、指令实施后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宁波海关